本文转自:中国食品报
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安徽一些生产假冒泰国香米的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增香的问题,追溯其上游食品添加剂供货方后,确认为上海某企业,且该企业涉嫌无证生产经营。
事实上,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取得生产许可。
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因此,如果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无证生产,将会受到处罚。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企查查官方网站上查阅后发现,此次事件涉及的上海某某香料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为:“香料、香精、饲料及添加剂、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香精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因此其营业范围仅涉及香精、香料的销售,并未包含生产活动。这样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因此,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另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来源:食品伙伴网)
《中国食品报》(2023年03月27日06版)
(责编:杨晓晶)